广州出租车定价或不再“一刀切” 拟禁止高峰期交接班

广州日报 2018-12-27 10:55

12月25日,《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就巡游车价格的管理方面有所放松

12月25日,《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就巡游车价格的管理方面有所放松,增加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电召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规定。而备受关注的“份子钱”体制改革、出租车拒载问题,二审稿也有相应的调整。

定价或交由市场调节

出租车每次运价调整,都牵动着市民的心。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目前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但未来定价可能不再“一刀切”。

二审稿对运价管理机制作出了调整,巡游出租汽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于电召服务等其他增值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此前,市交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召服务”除了传统的打电话叫车外,还包括乘客通过各种互联网平台预约的出租车服务。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有关人员表示,电召服务价格交由市场调节绝不等同于驾驶员与乘客“议价”,具体价格会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三年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进行全面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风险抵押金不得超过每月承包费用3倍

如何进行“份子钱”体制改革,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据了解,司机每个月向出租汽车经营者上缴固定金额的承包费,后者可以“旱涝保收”,但司机却普遍反映得不到公平收入。

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顾问和立法咨询专家认为,目前,出租汽车经营者往往通过收取固定的承包费用以规避自身的经营风险,将经营风险转嫁给了驾驶员。为建立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有必要对承包费用作出限定。

二审稿就承包经营方面增加了规定,采取承包方式经营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更等因素合理确定、及时调整承包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比例。另外,有意见认为,高额风险抵押金如何确定,建议明确最高限额。二审稿明确指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向驾驶员收取的风险抵押金不得超过每个月承包费用的三倍,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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