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设立“禁业”门槛,校园防性侵不应止于事前预防

南方都市报 2018-12-23 06:12

为有效预防性侵害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教育部近日印发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将学生性侵害预防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同时拟进一步完善教师准入制度,将联合公安部门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这也意味着,有过性侵学生“案底”的人员将被过滤出教师系统。

近年来针对学生和少儿的校园幼儿园性侵案件时有发生,以“建库摸底”的方式,让有性侵前科的人无法进入校园危害学生,教育部的新举措标志着预防校园性侵害迈开了重要一步。同时,一朝犯事终身驱逐,加大了作案成本,对于那些心存侥幸的“狼师”是一个威慑。

实际上,在教育部的通知出台之前,不少地方已经过多年摸索,出台了一些校园防性侵的前置措施。如上海闵行区检察院收集该区近五年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名单,建立了黑名单信息库。检察院与当地相关主管单位达成共识,要求区内教育单位、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游乐场等单位在招录人员之前,必须通过信息库进行对比审查。广州花都区检察院今年初也推出了“未成年被害人已决案件查询系统”,对过去三年本区已判决的性侵、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资料进行整合,实现“一键查询”即可帮助涉未成年人岗位进行过滤。对此绝大部分家长和教育界人士表示了欢迎。

但这些地方性的零星探索也有其“短板”———现在人员流动频繁,跨地区甚至跨国找工作已成常态,如果没有全国性的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库,那么仅凭几个地区、若干部门的努力,难保不出现漏网之鱼。在建立全国性的预防性犯罪数据库方面,以美国为例,1996年生效的《梅根法案》规定:正式建档的性犯罪案件资料须放到网上以供读取,这些罪犯被释放后也须加以备案存档。性侵儿童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不得居住在幼儿园直至高中校园半英里以内,而且无论迁居到美国任何地方,都要到当地警察局注册备案;性侵儿童的罪犯在假释期间须佩戴手腕警告标志和电子追踪器,并规定若一个人曾经犯案两次以上,出狱后还必须每3个月前往警局接受一次问询,甚至胡须、发型等体貌特征有所改变时,也必须及时向警方报告。很明显,其中的保护机制不仅考虑了建立事前审查的“禁业”门槛,也考虑到了事后监控、持续跟踪的问题,试图以此形成一张打击针对儿童性犯罪的天罗地网。

当然,信息库建立起来之后,还需要不断完善一些管理上的细节。比如有人会担心,信息库会不会泄露个人隐私。另外,也有法律人士指出,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业禁止期限为三年至五年”,那么禁止有前科的人从事相关行业,要禁止多久?是终身禁止吗?这样做会不会与刑法相关规定相抵触?这些担心都有一定道理。况且,设立禁入机制只是事前防范,除此之外,还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学校等机构的责任,在教师手册和学生手册中具体列明禁止事项,告知学生遇到性侵害性骚扰时如何保护自己,受害后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唯有如此,才能建立起校园防性侵的长效机制,避免新的“狼师”出现。

□果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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