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被草率销毁猪场获赔51万元
12月17日,广州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广州法院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暨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之一,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行为不规范,被判赔偿猪场损失51万元。
陈某某等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某执法机关立案侦查,随后该执法机关委托农业主管部门销毁涉案生猪。后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对陈某某不起诉的决定。2017年,陈某某就猪只、猪场损失和个人医疗费用向执法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某执法机关决定不予支持,陈某某申请赔偿复议。2017年12月,复议机关作出决定予以维持。陈某某向广州中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某执法机关在未对涉案生猪进行复检的情况下直接销毁全部生猪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承担对陈某某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判令该执法机关向陈某某赔偿生猪经济损失51万余元。□何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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