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无效抗辩

江门日报 2018-12-21 06:50

案情回放

中山市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汽车配装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为一体的大型企业。2017年初,该公司作为被告方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开庭传票,原告认为该公司的一款节油器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公司委托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进行应诉,执业代理人宁兵兵经过大量的检索分析后,发现涉案专利权不稳定,依法在答辩期限内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促使国家专利局做出全部无效的决定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据无效决定书,做出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专家点评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关键之一是确定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判断主体是否适格是看是否与本案有着直接利害关系,所说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或人身权或者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对于专利侵权诉讼,权利基础即为专利权,如若专利权自始不存在,原告即丧失了提起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告即成为并非适格的权利主体,无权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上述的司法解释可知,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或者由原告主动撤诉。(宁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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