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等“满两年”延迟交易 业主反悔起纠纷

信息时报 2018-12-21 01:03

律师在线

2016年12月,买方陈先生通过A中介公司介绍,以120万价格购买了梁先生位于广州黄埔区的房屋,因为梁先生取得房屋尚有9个月时间方满两年,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考虑,陈先生与梁先生约定,待产权证满两年,即2017年11月后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在签订合同后陈先生向梁先生支付了购房定金24万及首期款36万共计60万元,约定在办理交易过户后,再支付尾款60万,同时支付了A中介公司中介服务费用。

2017年8月,梁先生见到房价上涨后,开始反悔继续履行与陈先生的约定。梁先生提出如要办理过户手续,则需与陈先生重新签订价格为2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陈先生按200万元的价格支付购房款。陈先生认为本次房屋交易的时间应是2016年12月,120万元也是当时房屋的市场价格,同时自己也支付了60万元给梁先生,只是当时未完成交易过户手续,剩下的60万元房款也约定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支付,故不同意梁先生变更合同的要求。

梁先生以中介隐瞒房屋交易信息为由向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投诉,反映中介公司误导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解除合同。经协会调查,梁先生的交易是A中介公司在2016年12月促成的,整个交易环节只剩下登记过户未完成。现交易不成的原因主要是2017年房价上涨,梁先生欲反价出售。在协会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协会向梁先生分析了目前的情况:如果梁先生主动违约,是需要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48万元;陈先生也可向法院提出因楼价上涨导致120万元不能购买同类型房屋,要求梁先生赔偿因房价上涨而造成的损失(即陈先生除120万外还需支付的购房费用),另外还有诉讼费及律师费等诉讼成本、因违约需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用等,并告知梁先生法院的相关判例,梁先生须支付的费用与赔偿陈先生的金额或会高于楼价升值部分;且梁先生房屋再出售,也未必能够买到其认为的价格。梁先生经过充分考虑后,最终与陈先生协商解决。信息时报记者 罗莎琳

声音

律师:一方擅自变更合同要担责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卢彦声律师表示,首先,房屋买卖涉及双方重大利益,订立合同后尽快完成付款、过户登记及房屋交付等手续,有利于防范交易风险。如果交易时间过长,则容易因房价波动、债务纠纷等产生风险。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促成时间为2016年12月,房屋当时的市场交易价格为120万元,但买卖双方出于节省税费的考虑约定2017年11月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故因延迟交易而引起的相关责任与风险(即房价有可能发生的波动),理应由交易当事人承担。

其次,作为买卖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签订的,双方都应该遵守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规定,因房价波动而主动提出要求变更合同重要条款,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若有一方不同意修改,则提出修改一方就有可能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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