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醒 某公司涉嫌无许可证生产化妆品 被罚24万
2018年3月6日,增城区食药监局接到举报电话对某生产化妆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持有营业执照,但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帮客户代加工甲油胶,通过物流销售出去,由买家出口到俄罗斯销售。执法人员当场对化妆品成品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合格。5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未发现有生产行为和生产资料,已停止生产,其正在准备申办《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经调查,当事人无证生产化妆品的涉案货值246086.4元,违法所得8万元,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增城区食药监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停产停业;2.没收扣押物品;3.没收违法所得8万元;4、处违法所得3倍即24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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