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说法
1.蔡某(出租单位负责人)未与承租单位(某电子科技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及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
2018年3月24日,石壁街安监中队对某物业公司及其承租单位(某电子科技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情况如下:该物业公司负责人蔡某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蔡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蔡某作出:责令限期于4月7日前改正完毕,处人民币玖仟元(9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某材料公司(承租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案
2018年3月26日,石碁镇安监中队对某材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情况如下:危险化学品(环氧树脂共5520公斤)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广州市某电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17年12月13日,番禺区安监局对某电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洗板水、工业酒精)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柒佰叁拾玖元捌角叁分(111739.83元),并处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共计人民币贰拾陆万壹仟柒佰叁拾玖元捌角叁分(261739.83元)的行政处罚。
4.某设备制造厂(承租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2018年3月17日,大龙街安监中队对某设备制造厂进行执法检查,情况如下:“未对安全设备(应急灯、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及未对储气罐仪表进行定期检测”。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于4月5日前整改完毕,处人民币叁万陆仟元(36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林灵通讯员宋烨蔡韵诗苏宇航摄影: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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