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完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 “330”新政前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物业可卖给个人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孙小鹏 通讯员 穗建) 昨日,广州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完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该文件明确,去年3月30日(含当日)之前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其销售对象可以不是法人。
《意见》明确,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中第三条第(三)项,提出:
穗府办函〔2017〕65号文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服类物业,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规定的“商服类物业”,指该文件公布之日(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2017年3月30日之前(含当日)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不执行此条规定。以上意见自本月20日起执行。
据市住建委介绍,《关于完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穗建房产〔2018〕2430号)执行内容如下:
一、2017年3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发布之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或经公告确认土地出让成交日为准)房地产项目,其商服类物业的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
二、2017年3月30日前(含当日)土地出让成交的(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或经公告确认土地出让成交日为准)房地产项目,其商服类物业不再限定销售对象,个人购买商服类物业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
三、2018年12月19日24:00前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2018年12月19日24:00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下一步,市区住建部门将联合加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的销售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为保持市场平稳运行、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创造条件。
小知识
商服类房产
指商业(商铺、酒店公寓、商业类经营场所等)、办公(写字楼)。
新闻推荐
聚焦“二孩时代”学前教育生态研讨会在广州召开,2018广州学前教育发展调研报告出炉,全方位剖析广州学前教育生态 首批二孩“入园潮”来临 广州准备好了吗?
▲圆桌对话?研读报告文/图羊城晚报记者丰西西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开始实施,至今已近3年,这也意味着,“二孩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