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智障女开房你情我愿?法官:应认定为强奸!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余竫佳 郭玉)有这样一群人,他们身患残疾,无法正常生活。他们有的是身体上的残疾,有的是智力上的残疾。由于残疾,更容易因弱势陷入危险与伤害,当他们在自己无法辨别是非情况下受到了侵犯,他们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一名智力残疾女孩与自己认识近一个月的男子在父母未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该男子究竟是否涉嫌强奸呢?女孩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犯呢?今天的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女孩父母不同意,他仍带她去旅馆
小真为一名智力残疾女孩,于2017年8月结识一名男子小贾,由于二人年龄差距以及多种因素,小真父母极力反对二人在一起,并告诫小贾不要再找他们的女儿了,并告诉他小真智力不正常这个事实。
小贾于2017年9月从某地来到广州,并与小真约定见面。小真欲让小贾帮她买部手机,小贾顺势答应。但他并未买手机,也没有将小真送回家的打算,他来广州的目的就是将小真带回老家并与其结婚生子。后来小贾将小真带至一个小旅馆,并与她发生性关系。当晚小真父母要求小贾将小真送回家同时报案,警方于第二天将小贾抓获。
小贾在讯问中承认知道小真的智力不正常,但不知其具体残疾程度。对于与小真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小贾认为:双方是自愿的,应不构成犯罪。小真的父母告知警方小真患有脑瘫,并在后来与小真的交流中得知女儿已遭性侵,通过鉴定以及相关证明,小真确患有智力残疾,且与小贾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认为,小贾在明知小真是智力残疾人士,在其不具有辨别是非能力的情况下,将其带至小旅馆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小贾违背小真意志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明显,构成强奸罪。
法官说法
残疾人要受到特殊保护
残疾人应与其他公民一样,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教育上、社会和家庭生活上享有平等权利,而且还要受到特殊的保护。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男子侵犯的是妇女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本案中,小真作为智力二级残障人员,不能很好地认清自己行为的后果,更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让其实施行为,则可能既不利于行为人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具体到本案,是否可以发生性关系,已超出小真的智力判断范畴,对此小贾亦是清楚的,但小贾依然不顾小真监护人反对,与小真保持联系并诱拐其发生性关系,应认定为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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