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开展六大专项治理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政商交往有负面清单

南方都市报 2018-12-08 09:06

广州市纪委监委梳理汇总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研究发现,腐败官员的背后必有违法商人,违法商人的“上面”必有腐败官员。两者勾肩搭背、狼狈为奸,不仅害了党员干部自己,也滋生了“圈子文化”,严重污染了政治生态。

近日,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入整治官商勾结问题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政商交往开出具体负面清单。接下来广州还将开展治理裸官,治理违规经商办企业、官商勾结,治理领导干部退休、辞职后违规从业,治理为官不为等六大专项治理。

开展官商勾结等突出问题六大专项治理

根据《实施意见》,广州将开展官商勾结等突出问题六大专项治理。

在深入治理裸官问题方面,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配偶移居国(境)外干部有关政策规定,对新发现或原未处理到位的裸官,坚决按规定调整处理到位;对隐瞒不报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工作失职的,严肃追究责任。

在深入治理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方面,认真落实省委关于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有关规定,深入整治公职人员尤其是公务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深入排查、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加大抽查核实力度,对隐瞒不报的,坚决按规定严肃处理。深挖细查隐性变异的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对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取酬、收受干股或代持股权参与企业经营,以及亲属违规购买企业内部员工股等问题严肃查处,坚决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企业牟利。

在深入治理领导干部退休、辞职后违规从业问题方面,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退休、辞职后从业有关规定,对全市领导干部退休、辞职后从业行为进行大排查,坚决处理退休、辞职后违规从业行为,坚决防止期权交易,全面规范领导干部退休、辞职后从业行为。

在深入治理为官不为问题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治理为官不为的实施意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重点围绕政策扶持、扶贫攻坚、企业服务、商事登记、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违法建筑整治、扫黑除恶等领域深入开展为官不为问题专项整治。

重点查处4类官商勾结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重点查处的4类官商勾结问题: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形成官商集团;“前门当官、后门开店”搞“官商一体”;裸官裸商相互勾结;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吃里扒外侵吞国有资产,国资监管部门人员失职渎职导致国资流失。对官商勾结形成“圈子文化”、严重破坏政治生态的,重拳打击、彻底根除;对裸官裸商作案外逃的,一追到底、绳之以法;对采取“借手取财“期权回报”等手法规避调查的,深挖细查、绝不放过。

《实施意见》还明确,要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把官商勾结、“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和政治生态状况作为巡察的重点。对群众反映“圈子文化”现象普遍存在、政治生态恶劣、官商勾结问题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开展专项巡察,发现问题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责令整改。

南日记者刘怀宇

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政商交往行为该如何规范?《实施意见》对政商交往开出负面清单,明确政商交往行为界限,使政商交往清单更具有指引性和可操作性。其中,针对党员干部,提出了9项负面清单。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着力于引导,提出6项负面清单。此外,《实施意见》还对加强思想教育、改进工作作风、防止利益冲突三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A

《实施意见》规定,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应当以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为准绳,不越纪、不触法、不谋私,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下列行为:

1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2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房、借车、投资理财;

3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咨询费或者其他好处;

4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5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务影响在企业谋取利益,以及与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交易活动;

6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领域“吃、拿、卡、要”或政务服务不作为、慢作为;

7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妨碍企业正常经营;

8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退休或辞职后违规在企业任职或以担任顾问为名领取酬金;

9其他违反党章、党规、行业规定以及违背公共管理秩序、公序良俗并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B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组织、统战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工商业联合会应当教育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交往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赠送党员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红包”礼金或者提供宴请、健身、旅游活动安排;

2与党员干部合作经商办企业,或者赠送党员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及其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3为党员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谋利;

4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党员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5以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违背公序良俗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交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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