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可否一次性支付? 法官: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信息时报 2018-12-06 01:05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晓丽 杨俊逸) 离婚案件中,给子女的抚养费一般定期给付。但也有当事人基于各种理由请求对方一次性给付子女至18周岁时止的抚养费用,少数情况下,法院也会支持。今天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

男方服刑女方要求一次性付抚养费

莫小姐和吴先生于2007年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小吴。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在增城区购置了一套房产,仍在还贷中。后因吴先生犯罪被判刑,莫小姐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依法分割增城区房产及要求吴先生一次性给付小吴至18周岁时止的抚养费。2017年6月,经越秀法院一审判决,二人离婚,增城区房产归莫小姐所有,莫小姐需向李先生补偿人民币40万元左右,李先生每月向小吴给付抚养费1000元。

吴小姐认为判决的抚养费标准偏低,且应判一次性给付,故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莫小姐上诉时称,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应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和良好教育考虑。莫小姐表示,因吴先生将会获得房屋补偿款,其具备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的经济能力,莫小姐要求吴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小孩到18周岁时止的抚养费合情合理。

法院判决一次付清

二审法院认为,吴先生正在服刑,结合广州市生活水平,抚养费1000元可予以维持。但鉴于吴先生服刑的时间较长,且莫小姐需支付房屋补偿款给吴先生,吴先生有一定的支付能力。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的规定,从保障小吴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小吴健康成长出发,二审法院对莫小姐对于吴先生应一次性支付小吴抚养费合共10多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一次性付清未必最有利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必需的费用,亦是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生存保障,一般情况下抚养费应当是定期给付。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日后就会丧失因物价变化等原因,要求对方给付更多抚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未必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而且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对对方的经济能力的要求较高,需证明对方具有相应的给付能力。另因抚养费自身属性,一般以定期给付为宜,但若存在对方已被羁押,或长期在国外生活等,定期给付抚养费确有困难等情形,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一次性给付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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