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发布2017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及人数首现“双下降”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广州市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对2017年广州地区的劳动争议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
据广州中院副院长向金华介绍,2017年广州地区劳动争议数量和人数首次出现“双下降”趋势,重大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也锐减,但其中民营中小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仍呈高发态势,占比较大。另外,劳动争议案件还呈现出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劳动者“炒”用人单位的案件数量陡增等特点。
重大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量锐减
据广州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陈冬梅披露,此次是自2008年以来,广州中院第四次发布广州市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2017年广州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组织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9089件,同比下降9.71%;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0114件,同比下降6.03%;以上案件共涉及劳动者人数83541人,同比下降13.88%。这是近年来,广州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涉案人数一路攀升后,首次呈现“双下降”趋势。
白皮书显示,2017年广州市10人以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数量为1561起,虽然同比上升22.24%,但涉案人数共45899人,同比下降17.64%;其中,50人以上重大群体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下调幅度较大,案件数量从2016年的55起减少至29起,同比下降47.27%,涉案人数从2016年的6867人减少至2017年的3159人,同比大幅下降54.04%。
从纠纷类型来看,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是因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外迁、转制分流、兼并重组等引发。如2017年某造船公司产能转移引发了涉及8700人的重大群体性劳动纠纷。另外就是因补缴社保而产生的群体性纠纷。
民企劳动争议纠纷仍呈高发态势
2017年,广州全市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共25903件,涉案人数约6.28万人,分别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总量的66.07%和总涉案人数的75.19%。其中涉及餐饮、加工制造等行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型企业的争议最为突出。
近三年,广州民营企业劳动纠纷始终呈现高发多发态势。2015年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共19957件,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总量的58.41%;2016年上升至29885件,占比约70.24%;2017年虽稍降至25903件,但占比仍达66.07%。
近三年来,涉民营企业的10人以上群体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占群体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总量比例分别为86.22%、81.83%、83.09%,均高达八成以上。
据白皮书分析,民营中小企业劳动纠纷多发,主要是在用工管理方面不规范,以及自主预防化解纠纷方面能力不足等因素导致。如部分民营中小型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甚至出现不支付加班费、无理扣发员工工资等违法行为。
劳动者“炒”单位案件数量陡增
据白皮书介绍,传统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是集中在工资、加班费、福利待遇、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方面的经济性纠纷。但近年来,广州劳动争议案件类型稳中有变,更趋多元。
一是劳动者主动“炒”单位的案件数量陡增。近年来部分劳动者不再像以往一样等到其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时候才选择司法程序,而是在用人单位出现用人管理不规范行为时,即采取主动“炒”单位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从广州中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来看,2015年涉及劳动者主动“炒”单位的案件为67件,2016年为78件,到了2017年该类型案件陡增到461件。
第二就是为补买购买社保等原因导致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17年,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案件比例为36.79%,相较于2015年至2016年的11.69%、12.37%,案件比例上调幅度较大。
另外就是劳动者为了维护劳动平等权、人格权等权益发起的新类型案件开始出现。如广州中院审结了全国首例因劳动性别歧视而判决用人单位赔礼道歉的案件,被誉为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利的里程碑式判决。
疑问
外卖小哥出了事,网络平台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据广州中院民事庭庭长陈冬梅介绍,共享经济、互联网技术发展背景下,如网约车、网络订餐、快递物流等互联网平台新技术、新业态的不断推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劳动管理模式,增加了劳动者就业和企业用工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也导致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加。
如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究竟是合作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出了事情网络平台是否要承担工伤等赔偿责任?“这些新类型案件中的劳动关系,还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需要进一步明确。”陈冬梅称。
数据显示,随着网约车的兴起,涉及汽车行业纠纷数量在增加。该类案件在2015年约1036件,占当期仲裁案件总数的5.34%;2016年为1033件,比例为4.83%;但随着网约车逐渐普遍和出租车行业更加规范,2017年涉汽车行业仲裁案件随之降至517件,比例约占2.57%。
个案
发年终奖前一天被公司解雇,员工索年终奖获胜诉
劳动者符某2013年3月28日入职广州市某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解除与符某的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次日,该公司根据公司2017年1月16日审批的《FY16JGZ年末在职激励金》向在职员工发放2016年度的“在职激励金”,以公司2016年度业绩为考量因素,基本计算方式为劳动者2016年度出勤率×基本工资×月份。
但是,该公司未向符某发放在职激励金。符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一审法院均驳回了符某的请求。符某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该公司应支付2016年度在职激励金2.2万元给符某。
二审法官认为,该公司在本案中发放的“在职激励金”,实为年终奖金。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通过年终奖激励劳动者的情形不在少数,年终奖的有无以及数额,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实践中,用人单位拒绝对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引发的纠纷较多。
法官认为,如果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请求应予以支持。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年终奖金。本案中,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发放“在职激励金”的时间仅相差一天,故符某应属核发“在职激励金”的对象。
采写:南都记者吴笋林通讯员张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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