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申“年终奖属工资一部分”
珠江瞭望
据《广州日报》报道,广州市某自动变速箱企业因年终奖发放惹上了官司。2017年1月19日,该公司与职工符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次日,公司即向在职员工发放2016年度的“在职激励金”,这笔奖金没有符某的份。符某得知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被驳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二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2016年度在职激励金22000元给符某。
这家被告公司在本案中发放的奖金,名为“在职激励金”,实为年终奖金。因为,该笔奖金是以2016年度业绩为考核因素,基本计算方式为劳动者2016年度出勤率×基本工资×月份。而之所以改头换面,正像经办法官所介绍的:实践中,常因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必须在职为由,拒绝对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发放年终奖,引发此类纠纷。如报道所示,2016年符某在该公司工作了一年,次年年初离职,因此,他理当享有以2016年出勤为基础的年终奖权益。
需要重申的是,虽然我国法律对年终奖并无强制性的统一规定,但从法理上讲,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和补助等,都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年终奖属于奖金范畴。因此,年终奖应纳入工资总额范畴。换言之,是否发放年终奖,用人单位有自主权,但只要发放年终奖,就属于工资性质的管理和发放,应顾及所有员工。
然而,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基于自身需要,设置了纷繁多样的奖金名称,以便惠及或排除特定人群。比如本案中,年终奖就变脸成了“在职激励奖”,还有单位将年终奖异化为“防年终跳槽奖”,久拖不发。正面来讲,这种现象的出现,既是近年来劳动执法趋严的结果,用人单位不大敢在克扣工资方面做文章了;也是劳动力受尊重的结果,用人单位总是想方设法留住员工。
只是,用人单位在年终奖上作的文章越多,矛盾也越突出。今年年初,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透露,因年终奖等各类奖金发放引发的劳资纠纷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中,劳动者离职后索要年终奖的纠纷案件占到了53.1%。此外,年终奖发放不合理,还会引发用人单位团队震荡。比如,今年1月,广州某公司发年终奖,管理层五万元,员工五百元,导致第二天大量员工提出辞职。诸如此类,都是用人单位在年终奖发放过程中打错了算盘。
防员工跳槽也好,节省年终奖的支出也罢,都反映出用人单位年终奖发放的混乱。要想把好事办好,让用人单位回到以正规化管理留人的轨道上来,一方面,有必要强制在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作出明确说明;另一方面,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年终奖的性质和发放规程。
◎燕农 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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