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暂行)》公布:申请人可购产权份额超50%低于80% 需按月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租金

南方都市报 2018-11-30 06:44

南都讯记者李鑫通讯员林丹贤日前,《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管理办法明确,南沙区共有产权住房分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两类,分别面向区域内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重点发展领域紧缺型人才及港澳青年。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条件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超过50%但低于80%产权份额,未取得完整产权期间房屋只能用于自住,不能用于出租、抵押,5年内不得转让产权。该管理办法有效期为3年。

南沙首个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即将配售

对于共有产权人才住房的申请条件,管理办法明确申请人须符合条件为:在南沙新区“1+1+10”重点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领域工作满一年以上;具有“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全球前300名国(境)外大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持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持有区域紧缺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同时,未享受过南沙新区高端领军人才安家补贴、购房优惠和人才公寓等相关政策,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南沙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港澳青年申请人则应满足35周岁以下,具有经教育部认证的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能提供在区域内有效的工作、学习和居留证明等一系列相应条件。

据了解,目前南沙首个共有产权人才住房试点项目———首筑花园已做好配售准备,总计347套共有产权人才住房。待专项方案敲定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即可递交申请。

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方面表示,南沙区将根据共有产权人才住房试点项目的情况,适时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面向南沙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

购房人产权份额应超50%低于80%

根据管理办法,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应低于销售时点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销售价格在配售前将结合具体建设项目情况,以及房屋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评估后确定,并在申购公告中公布。管理办法还规定,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则可按照自身支付能力等决定出资份额:原则上购房人产权份额应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不得高于百分之八十。政府产权份额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即代持机构)持有。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购房人在未取得房屋完整产权期间,需要按月向代持机构缴纳租用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将事先根据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确定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单价,根据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共有产权人才住房的租金单价,并在申购公告中公布。

5年内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

针对共有产权住房上市流转,管理办法明确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购房产权登记满5年而未满8年的,可按照内循环方式流转,但不得按外循环方式交易。内循环方式即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明确出售价格。同等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购房人所占产权份额;代持机构放弃购买的,可转让给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而外循环方式则需要购房产权登记满8年,购房人提交上市申请后,同等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购房人所占产权份额。代持机构放弃购买的,经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协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地住房限购条件家庭转让房屋。

购房产权登记满5年的,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购房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应由双方共同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周边类似交易评估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但在购买协议中应约定所购得产权份额在规定时间(产权登记起8年)内不能上市转让。

南沙共有产权住房

人才住房

申请条件

●“1+1+10”重点产业领域工作满一年以上

●“985”“211”“双一流大学”研究生和硕士及以上

●全球前300名国(境)外大学硕士及以上

●持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区域紧缺工种高级技师

●未享受过南沙新区高端领军人才安家补贴、购房优惠和人才公寓,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南沙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港澳青年申请人35周岁以下,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能提供在区域内工作、学习和居留证明等条件

保障性住房

申请条件

南沙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年满30周岁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

售价

低于销售时点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售价

购买

●购房人产权份额应超过50%,不得高于80%;政府产权份额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区属国企持有。

●购房人在未取得房屋完整产权期间,需要按月向代持机构缴纳租用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

●产权登记满5年的,购房人可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双方共同委托估价机构参照市场价定价,约定所购得产权份额在产权登记起8年内不能上市转让。

上市流转

购房产权登记<5年:不允许转让产权份额,确需转让的,可提交申请,由政府代持机构回购。

5年<购房产权登记<8年: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交流转申请,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购房人所占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弃购,可转让给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购房产权登记>8年:购房人提交上市申请后,同等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购房人所占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弃购,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地住房限购条件家庭转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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