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行业获政策红利 广州支持公务出行利用共享汽车

新快报 2018-11-27 13:19

■天河棠下一停车场内的电动车充电桩。(资料图片)新快报记者 毕志毅/摄

新快报记者 代国辉 广州的共享汽车行业有了政策支持。11月20日,广州市正式印发《关于促进广州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鼓励发展共享汽车。《意见》倾斜企业使用新能源车开展租赁业务,支持利用共享汽车公务出行,还对企业安全管理及使用者资质作了详细要求。

支持共享汽车公务出行

倾斜新能源车

《意见》鼓励停车换乘(P+R)停车场、政务中心、交通枢纽、旅游景点、酒店及公交欠发达区域公共停车场为共享汽车停放提供便利。

“绿色环保”是《意见》的三大原则之一,新能源车将成为共享汽车的主流。《意见》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不提倡使用非新能源汽车开展分时租赁业务,在营运的非新能源共享汽车应逐步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番禺、黄埔、南沙等条件较好的区域应率先开展“新能源+客车分时租赁”试点工程和示范区建设,并向市政府报备,在条件允许的区域,在停车、充电、公务出行等方面予以支持。

在保障新能源车充电桩供应方面,《意见》鼓励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换电设施,并与共享汽车经营者合作,提高充电桩使用率,支持利用共享汽车公务出行。

为防止有企业申请共享新能源汽车指标而不及时投入运营,《意见》要求经营者应当在领取中小客车新能源汽车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投入车辆营运,对于营运规模达到100辆以上,车辆投入运营率达到90%的经营者,方可申领中小客车新能源汽车指标。

市交委进一步解释了上述条款,目前,广州市对分时租赁申请新能源指标数量多少没有限制。该条款仅要求分时租赁经营者申请新能源指标后要及时投入营运。如果申请指标超过100个的,投入营运又低于90%,不应继续申领新能源指标,避免新能源指标资源浪费。

企业收取押金须专款专用

鼓励安装监控

《意见》对共享汽车押金作了要求,企业应在银行或支付机构设立押金或预付款专用账户,并由托管银行或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托管,保证专款专用。鼓励企业通过信用卡预授权处理承租人的车辆押金及因租赁车辆产生拖欠及违约费用问题。

在企业如何监控使用者是否有超速、疲劳驾驶、非本人驾驶等违法行为方面,《意见》要求企业应建立运营车辆卫星定位行驶记录监控平台,卫星定位精度应能满足日常营运及监管需求,并通过定位行驶记录监控平台、租、还车点进行抽查。

《意见》鼓励共享汽车经营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人脸识别、指纹等生物特征数据进行注册管理、实际驾驶人核查和驾驶行为监控。鼓励通过与掌握身份证、驾驶证验证信息的第三方合作,或以信用卡结合身份证、驾驶证信息验证承租人身份和租赁资格。

《意见》还对企业收集用户信息作了要求,企业依法合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共享汽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收集个人信息。

使用者不再要求1年驾龄

多次交通违法将受限

在共享汽车使用人资质方面,《意见》要求使用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相关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状态正常。记者注意到,此前该《意见》的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使用者需有1年驾龄,正式印发的《意见》删除了此项内容。

《意见》多次提到“信用”,使用者在使用共享汽车过程中产生的信用记录,不仅企业要做记录,还需实时与公安机关对接审核,归集到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承租人信用评价系统,还会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而企业对于违法行为较多的承租人可予以租赁限制。

《意见》要求在租用共享汽车后,使用人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不得利用分时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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