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未拴绳撞倒女童致骨折 狗主人负全责 法官提醒街坊要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本报讯(记者陈剑婷 通讯员柳志君)记者昨日从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宠物狗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狗主人遛狗未拴绳,宠物狗奔跑过程中撞倒两岁女童致其受伤,法院判决狗主人负全责。
2017年2月28日上午,王某到增城儿童公园遛狗(未拴狗绳),因其未尽到看管宠物狗的义务,宠物狗在奔跑过程中撞到了正在公园玩耍的两岁女童陈某,导致陈某摔倒右手骨折。事故发生后,陈某先后被送往增城区中医医院、广州市正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1.4万余元。王某辩称其狗没有撞倒陈某,不同意赔偿。陈某的父母与王某协商未果,遂诉至区法院。
区法院根据陈某母亲和王某的陈述、当时在场的证人证言和庭审情况,认定陈某的摔倒受伤与王某的狗有直接因果关系。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该条款,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陈某摔倒受伤与王某的狗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使王某无过错亦应对陈某的受伤承担责任,何况王某在儿童公园这样的公共场所放任其狗自由活动而没有用绳拴狗本身就存在过错,没有尽到看管责任,王某亦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事发时陈某及其母亲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法院认定王某应对陈某受伤导致的相关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王某赔偿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4万余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表示,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用犬绳牵领犬只;(二)为犬只佩戴犬牌;(三)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本案的发生地点位于荔城街,属于严格管理区。王某在儿童公园遛狗未拴狗绳,狗在奔跑过程中撞到陈某致其摔倒受伤,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是每个养犬人的义务。目前,遛狗不拴绳、犬只扰民、犬只随地大小便等行为时有发生。养犬虽然是个人爱好,但不得侵害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记者手记
推动文明养犬 需要多方合力
近年来,围绕饲养宠物狗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文明养犬真的这么难吗?其实,文明养犬难在自觉,最重要的是养犬人得有“不给别人添麻烦”的自觉意识,提前接受养犬知识培训。
推动文明养犬,不仅仅要靠养犬人的自觉,也要依靠社区、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管。一方面要制定行之有效且能执行到位的文明养犬相关规定,并以规定为指导,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执法行为,确保不文明养犬行为都能受到力度适宜的惩处,如此养犬人才能敬畏规定、严守规定,文明养犬。另一方面,要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不断完善“互联网+监督”等方式,鼓励群众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共同推动文明养犬,让文明养犬逐步成为社会共识和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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