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8]220号

增城日报 2018-11-23 09:37

余桐淦(身份证号:440183198205095213)

王小园(身份证号:440183198110264846):

本局于2017年9月25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7]第S05078号),决定对余桐淦、王小园征收社会抚养费116911.74元,并已依法送达。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们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新塘镇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116911.74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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