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狗咬伤 狗主未拴狗绳负全责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今年受理犬只伤人案件大幅增加
[摘要]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今年受理犬只伤人案件大幅增加
11月21日,广州阅江西路,一名小学生独自遛狗,一只小黑狗上前纠缠。南都记者何玉帅实习生谢基东摄
近年来,城市里养狗的人群日益庞大,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合法文明地饲养犬只,避免或化解纠纷,应该引起广泛重视。
今年11月15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决了一宗犬只伤人案件,广州市民李小姐今年1月份牵着自家的金毛犬在小区内散步时,突遇一只未拴狗绳的哈士奇冲上来欲撕咬。李小姐护狗心切,抬起脚欲踹开哈士奇,不料被哈士奇一阵反咬,导致左右大腿均被咬伤。图片上,李小姐的伤口看上去有点触目惊心。
最终,法院认定哈士奇的主人未拴狗绳导致犬只伤人,应负全责。李小姐护狗心切作出的踢踹动作,属于紧急避险,没有过错。法院一审判决哈士奇主人应赔偿李小姐包含医药费、误工费在内共计5000余元。
小区内遛狗女子被狗咬伤
2018年1月22日22时许,李小姐牵着自家的金毛犬在白云区永平街某小区内散步,路遇一只哈士奇也在附近溜达。突然,哈士奇冲向李小姐的金毛犬欲图撕咬。情急之下,护狗心切的李小姐抬起右脚欲踹开哈士奇,不料却被这只急眼了的哈士奇一阵反咬。冲突中,李小姐的右脚脚背及左大腿内侧、右大腿外侧均被咬伤。
事发后,哈士奇的主人唐先生赶到现场,见状立即与李小姐互加了微信,并送她至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就诊,还为她支付了注射第1针疫苗的费用。
次日,李小姐就此事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永平派出所报警,永平派出所的民警对其作了询问笔录。
狗主仅支付一针疫苗
拒付其它费用
当日,李小姐的哥哥就其被咬伤一事通过微信向唐先生提出4点要求,如承担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如有疤痕承担去除疤痕费用,以及保证以后遛狗使用狗绳牵引等。
哈士奇的主人唐先生在双方多次微信聊天中,均未否认是自家哈士奇咬伤了李小姐,还曾回复“该给多少,我一分不会少,请你放心”。
吃了“定心丸”的李小姐又是上医院又是做鉴定,没少折腾。她因被咬伤病休误工了15天。可唐先生在支付了第一针的疫苗费用后,便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李小姐无奈只能诉至白云区法院,要求唐先生承担医药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303.26元。
焦点
女孩踢狗举动如何定性?
对于该案,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即是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原则”,除非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举证证实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以上的过错,否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需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还做出了补充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即是说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致人损害的,即使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以上的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用犬绳牵领犬只”。
本案中,双方遛狗的区域位于白云区永平街区域,属于严格管理区,双方均应用犬绳牵领犬只。而据双方对本次事件的陈述可知,被告唐先生的狗扑咬原告李小姐时,未被狗绳牵引,亦无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旁制止,故被告唐先生的行为属于违反《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对犬只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情形。因此,即便原告李小姐可能存在过错,被告对其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在本案中,当被告唐先生饲养的犬只扑向原告李小姐饲养的犬只欲图撕咬时,原告李小姐为保护自己的犬只,曾做出抬脚踢哈士奇的行为。法院认为,李小姐为保护自身财产(金毛犬)免受侵害而抬脚踢狗的行为,应属紧急避险,并无不当,不构成过错。
统计
肇事犬多为大型犬受伤者多为女性
据广州市荔湾区近日向南都记者发来的一份分析报告披露,自2018年以来,荔湾法院受理了数起因养犬人对犬只管理不当导致犬只伤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件数量同比2017年大幅增加。在这类犬只伤人引发的赔偿纠纷中,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受害者大多是女性;二、伤人犬只大多为体重20公斤以上的大型宠物犬;三、发生的地点大都集中在住宅小区或休闲广场。
引发此种现象的原因:一、女性的自身特点。大多数女性胆子较小,看见犬只会有天生的畏惧感,尤其是在面对大型犬只时会惊叫或到处闪躲,然而犬只对于害怕或闪躲它的人特别感兴趣,会引发其追逐,从而造成伤害。二、犬只数量的逐年增多。现代社会两极分化严重,老龄化严重且独生子女较多,一方面空巢家庭越来越多,另一方面独生子女成长孤单,为排解孤独,更多的家庭将温顺忠实的犬只作为宠物来饲养,犬只绝对数量的上升,是导致犬只伤人案件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三、饲养人的管理不当。部分养犬人在出门遛犬的时候,不及时按规定给犬只戴上合适的牵引绳及口罩,大型犬只身型大、速度快、力量足,在奔跑过程中很容易撞伤路人或因躲避不及而咬伤路人。老年人喜欢放养犬类,却未做好适当的安全措施,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农村。四、大多数的养犬人会选择在自己居住的小区或附近的广场遛犬,因是在犬只熟悉的环境活动,养犬人会放松对犬只的控制,当突发状况发生时,往往来不及采取措施制止犬只的伤人行为。
建议
对遛狗不牵绳等行为职能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
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建议:
一、加强宣传。区县公安机关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养犬行政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联合社区、居委定期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及时准确公布养犬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信息,接受公众咨询,求助。
二、各司其职。现实中,对于大多数不文明的养犬行为,行政管理部门多互相推诿,不愿管理,故也没有实质的处罚措施,导致部分养犬人屡教不改。故各司其职,每个单位严格按照自己职责做好工作。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而公安机关统筹安排,做好最后的防线工作。
三、加大处罚。有行政处罚权的管理部门,对于不清理犬只粪便、不使用牵引绳、不按规定给犬只佩戴口罩的养犬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处罚权,通过处罚来实现有效管理。
四、设立犬只活动区域。在有条件的城区或小区可以设立专门的区域供犬只活动,这样能使狗主人更好地对其犬只进行社会化训练,阻隔犬只和陌生人群的接触,从而减少犬只伤人情况。
五、提高社会责任心。对犬只的管理从源头来说是对养犬人的管理,养犬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应具有社会责任心,在从犬只处得到快乐和慰藉的时候,更应最大限度降低或避免在犬只饲养过程中给他人带来的不便,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为创造和谐的居住坏境、社会环境做出自己的努力。
链接
老伯被狗扑摔成骨折法院判狗主赔1.3万元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二审判决的另一宗犬只伤人案例中,法院查明在2017年6月15日14时许,上了年纪的刘伯路过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某处时,被黄某饲养的一只狗从家中冲出向刘伯扑过来。刘伯被撞倒在地,身体撞到附近的花基角受伤。
刘某家人拨打了110报警。2017年7月17日,荔湾区公安分局逢源派出所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狗主人黄某承诺向刘伯赔偿7000元(不包含前期已支付的医疗费3500元),分两期支付。之后,黄某并未按约定支付款项。
刘伯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某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共计8万余元。
法院查明,刘伯在事发当日就入住了广州某医院治疗,住院22天。医生诊断其右髂骨开放性骨折。住院期间,刘伯做了一系列检查。
诉讼过程中,法院还前往医院核实过刘伯一系列检查的必要性,最终认为属于必要的检查。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黄某饲养的狗造成了刘伯受伤,黄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证据综合认定,刘伯在本案中的损失合计为1.6万余元,减去黄某已支付的3500元,仍应向刘伯赔偿1.3万余元。
广州中院对该案二审维持了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吴笋林实习生郭庆楠通讯员刘娅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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