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世绘 转移财产
■廖木兴/制图
●闹离婚妻子有意外发现
●丈夫私下将房卖给外遇
夫妻闹离婚,婚还没离完,丈夫却把一处房产转让给了外遇对象,是真的卖房,还是恶意转移财产?丈夫和第三人签署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吗?
居住在广州的郭某(女方)和杜某(男方)原是夫妻关系。在婚内生活中,郭某发现丈夫“出轨”,有了外遇,她觉得没法继续一起,于是向南沙法院起诉离婚。
可更打击她的是,本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一处房屋,已经被杜某以68万元卖给了陈某,而这个陈某正是杜某的外遇对象。
“杜某说为了偿还欠陈某的债务,可我从未听说过有欠债啊。”郭某心想,卖房屋的事自己一无所知,也没有签名同意转让,杜某私下就转让了共同财产,觉得这是杜某和陈某恶意串通行为,“目的就是为了侵吞自己的房屋份额。”
于是,郭某一纸诉状将杜某和陈某都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杜某声称,自己与陈某的债务问题及以房抵债都是事实,郭某悉知自己的对外债务,也曾口头同意房屋转让,所以他认为自己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权处分,因此房屋转让行为应当真实有效。
不过,杜某和陈某在庭审上的陈述却出现了较大出入。这俩人均表示借款总金额合计50多万元,都是现金给付,不过双方在多个场合对借款数额的陈述都不一样,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行为。
而且,在房屋抵债给陈某后,杜某还依然住在该房屋二楼,这时杜某改口称,在转让后自己是租赁关系入住,也是现金支付租金,但陈某是否有出具收据,俩人陈述又出现不一致情况。
结果:南沙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杜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应属无效。
依据:法院认为,杜某在未征得原配偶郭某同意的情况下,虚构借贷事实与陈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该行为显然并非善意,已明显损害原配郭某的利益。
(何生廷 杜小峰 王君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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