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从事危险 化学品经营被处罚
2018年2月9日,番禺区安监局对某贸易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不饱和聚酯树脂)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102.33元,并处人民币1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共计人民币167102.33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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