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番环罚公告〔2018〕12号
广州市顺展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爱民):
经查实,你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本局于2018年9月4日对你单位作出番环罚〔2018〕2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1、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2、罚款伍万元整。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如逾期不缴,本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上述文书经执法人员送至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但无人在场签收,事后本局通过邮寄送达但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番环罚〔2018〕2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或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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