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坏环境犯罪不是一诉了之,而是实现惩罚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双赢 恢复性司法理念护美绿水青山
检察官到现场查看情况
复绿后的地表景象
文/图 董柳 黄小明 熊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当一些破坏资源环境的犯罪嫌疑人明白这一道理时,有时已经迟了,广州黄埔区村民梁某存、陈某林、陈某培就差点因此身陷囹圄。
他们承租土地后,改变农用地性质进行洗沙作业,致使土地丧失农用地功能。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探索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了惩罚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这一理念和做法入选全国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学习资料,成为全国党员干部学习的“模板”。
突现的沙堆
线索
2015年6月,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卫星拍摄发现,九龙镇永久大道永龙隧道口不远处的水塘边出现很多沙堆和洗沙设备。国土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沙堆已存在一段时间,并处于逐步推进、增大过程中。
监测数据显示,从当年6月至9月,该处沙堆越来越多,破坏情况越来越严重。黄埔区国土部门的资料显示,这片被破坏的土地属于农业用地。这种破坏一旦形成规模,后续恢复将变得非常困难。沙堆扩大的异常现象,很快引起多部门重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查询“两法衔接”平台报送的信息时,也敏锐地发现了这一问题。
“根据当时录入的案情描述,该地块破坏的面积约10亩,而且所涉及的地块属于基本农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周小波回忆。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损坏的行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入罪门槛是5亩。
检察官了解到,国土部门之所以迟迟没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侦办,是因为不确定此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当时,涉案地块卫星拍摄到的面积约10亩,但该地块的使用性质比较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中破坏耕地的面积是否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
疯狂的破坏
查案
随着调查的深入,是谁参与破坏、怎么破坏、破坏程度如何等问题逐渐水落石出。
梁某存是黄埔区九龙镇迳头村村民。2014年2月,他从本村村民手中租下永久大道永龙隧道口旁的43亩地,发展农场养鱼,但一年后核算发现亏本。此时,有朋友给他支了条“生财之道”。于是梁某存办起了稳赚不赔的洗沙场。
时任村支书提醒梁某存,如果进行洗沙作业,需办手续。可证据表明,梁某存的洗沙场属私自建立,并未办理合法手续。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博韬介绍,经向该土地所属的村集体及国土规划部门核实,得出了一致结论:梁某存并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调整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几乎同时,国土部门也得到了精准的测绘结果,证实该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因梁某存洗沙作业而侵占的农用地共9.4余亩,涉案地块的原有性能遭到破坏,农用地功能消失。
2016年10月,在检察官的引导下,公安机关正式立案,梁某存随后被抓获归案。
正当该案在侦办时,另一宗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材料也摆在了检察官面前。
黄埔区镇龙村村民陈某林、陈某培于2013年12月合伙租用一块地养鱼,连年亏损后用泥沙填平做起了停车场生意,但生意仍不好。得知梁某存的洗沙场生意好,陈某林和陈某培等人在2015年8月将上述地块转租给梁某存。随后,梁某存将该地块用于经营堆沙、洗沙作业,致使该地块遭严重破坏。经鉴定,上述农用地共9.6余亩,新填沙石泥土使农地功能消失。2017年3月,陈某培、陈某林被抓获归案。
不诉的决定
审查
嫌犯陆续归案,接下来应该是审查起诉、定罪量刑。然而,被破坏的环境怎么办?能否走出以往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人坐刑期满,荒山依旧在”的困境?
综合考虑陈某培、陈某林以及梁某存的犯罪情况,检察官发现,三人均属初犯、偶犯,且破坏的农用地面积都不大,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我们要把案子办好,在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关注对环境的修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鸣东说。
涉生态环境案件近年不断增多,检察官发现,对这类案件若单一追求让嫌犯获刑的目的,无助于被破坏的环境的恢复。在此情况下,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开始探索恢复性司法理念,护美绿水青山。
在这一司法理念下,嫌犯如果有意愿恢复被破坏的环境,检察机关可以考虑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让嫌犯从逮捕状态进入取保候审状态,在取保候审期间做好恢复环境的工作。
2016年12月,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对梁某存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7年6月,在陈某培、陈某林认罪认罚并承诺复耕复绿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依法将两人变更为取保候审。当然,他们“出来”还有一个条件,就是要按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涉案地块复耕复绿。同时,检察院指派案件经办人全程跟踪,督促嫌疑人复耕复绿。
为了深入开展恢复性司法理念护美绿水青山,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把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统一归口到派驻九龙检察室办理,采取双重验收标准——既通过农林等政府职能部门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又通过检察官实地验收,并留出观察期,确保复耕复绿效果。
2017年5月,经黄埔区农林部门等组织验收,梁某存涉案土地恢复性工作经验收合格,陈某林、陈某培涉案土地也通过验收。同年9月,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举行不起诉听证会,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听取对不起诉处理的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7年督促嫌犯落实,直接促使3万多平方米的农地得到复耕复绿。
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检察官看法
王博韬检察官坦言,恢复性司法理念护美绿水青山对于严重破坏环境并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并不适用,其适用的前提是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者。“这种不是太严重的犯罪,起诉到法院,法院所判刑期一般不会太长,服刑结束后不少罪犯抱着‘反正牢也坐了、不管了’的心态。我们于是思考,要改变这种坐牢出来后环境没有得到修复的状况。”
王博韬检察官介绍,对于认罪态度好愿意复耕复绿的嫌疑人,如果复耕复绿效果好,达到验收标准,检察机关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意见,如果听证会上大家觉得可以不起诉,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如果复耕复绿没达到效果或认罪态度不好不愿复耕复绿,检察机关将在起诉罪犯的同时提起公益诉讼,让犯罪分子即便坐牢了,也要赔偿损失用于环境修复。
在王博韬看来,这一工作给检察官带来了“额外”工作量。“相比直接起诉来说,检察官要做的工作复杂很多,我们首先要做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工作,然后变更强制措施,再督促嫌疑人进行有效的复耕复绿,综合验收后如果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还要举行听证会,之后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再之后作公开宣布。实际上,整个流程对公诉人来说复杂了很多,但对破坏的环境的修复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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