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公告 增社抚费决字[2018]165号

增城日报 2018-10-15 10:51

张国强(身份证号:440125197601173115)

赖柳燕(身份证号:440125197901274428)

被征收人张国强、赖柳燕于2017年08月14日违反计划生育,城镇、农村居民超生第一孩,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增卫计征决字[2018]第S110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张国强、赖柳燕征收社会抚养费178,156.02元。当事人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抚养费交至小楼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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