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经营违规用药面临惩处

南方农村报 2018-09-30 00:29

新《农药管理条例》施行一年有余,行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严管之下,违规经营者、违规使用者,将受严惩,铤而走险得不偿失。为了让更多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知法守法,广东省农业厅以专题形式开展农药普法宣传,以保护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农业绿色生产。

南方农村报记者收集了一批违法典型案件,以案说法,与行业共同总结那些“不可为”的事。

水源地经营和使用农药有限制

问:农药经营和使用场所靠近饮用水水源的,会受到处罚吗?

答:新《农药管理条例》指出,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是申请门店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对于农药使用者而言,在使用农药的过程中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或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立台账系统

问:搞不懂电脑,可以不设置电子台账经营农药吗?

答:《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提到,农药经营者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时,需要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以及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使用二维码

问:通过扫描农药包装上的二维码,可以得到哪些信息?

答:《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指出,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在农药产品包装上,通过扫描二维码,使用者能够扫描识别出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

记者在安徽、海南等地的农药市场调研时发现,二维码的信息可由企业和区域主管部门建立平台录入,目前可识别出的信息有:农药名称、有效期、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生产批次号、执行标准、产品规格、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生产日期、批发企业、产品包装有效期、质量检验、追溯网址等。

经营假农药怎么罚?

案件回顾2017年6月,湖南省农委农业执法人员在欧某经营的农资店,抽取了标称撒尔夫(河南)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产品。

经送湖南省农药检定所检验,结果表明,抽检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并含有未登记成分毒死蜱,综合判定为假农药。

处罚措施经查明,欧某通过业务员购进该产品15件,进货价240元/件,货值3600元。至案发时销售了1件,销售单价为300元/件,销售金额共300元,属于违法所得。案发后,欧某积极配合本案调查,且已在抽样检验结果送达之前将未售完涉案农药退回生产厂家。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五十五条规定,并参照《郴州市农业行政处罚种植业部分自由裁量权基准》,处罚机关决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300元。

经营劣质农药怎么罚?

案件回顾2017年5月19日,桂林市平乐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对平乐县同安镇某农资店经营的“敌敌畏”产品进行抽送检。检测结果显示,该产品的含量与标签标注不符,依照新《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认定为劣质农药。

处罚措施依据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平乐县农业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单位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敌敌畏”;依法对该单位经营劣质农药“敌敌畏”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

超范围使用农药发生药害,生产者要罚吗?

案件回顾2015年11月,广州市荔湾区花农陈某发现自家种植的6万多株蝴蝶兰在花梗开始打苞前,陆续出现不同程度的药害现象,表现为花芽生长点钝化、没有生长点、长出花苞后出现裂苞、半苞等不同程度的畸形、消苞、掉苞等情况,受损兰花基本失去商品价值,估计损失150万元左右。

据其介绍,共有20多位花农种植的蝴蝶兰出现相同的受损现象,总受损兰花约48万多株,总损失金额近800万元。2015年12月,受损严重的13位花农向广州市荔湾区农业局投诉,要求生产厂家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受损金额约800万元。

处理情况2017年10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其中一位花农受损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72%农用硫酸链霉素产品的外包装标签,符合当时实施的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范,且涉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并没有标明可适用于其他作物名称以及相应施用时期、剂量等,因此花农使用该农药于兰花种植,属于超范围使用,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法院还表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产品存在缺陷,有损害事实发生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花农虽然提供了相关鉴定意见反映花卉受损事实与使用涉案农药有因果关系,但未能举证产品存在缺陷,不符合产品责任构成要件,要求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花农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花农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指出,涉案农药已经按照当时相关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标示了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包括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剂量、方法),该花农在标示的使用范围之外使用涉案农药,导致产生药害,属于超范围使用,且该花农没有证据证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该产品生产者)、广卉农资有限公司(该产品经销者)对此存在过错。

换言之,涉案兰花受损与涉案农药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因花农自行超范围使用造成的,对该损害后果理应由花农自行承担。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使用禁用农药构成刑事犯罪怎么罚?

案件回顾2017年3月初,孟某在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解放村承包了100余亩土地种植大葱,期间为控制大葱病虫害,他安排孟某某将甲拌磷等剧毒农药使用机械灌溉、喷洒到正在生长的大葱上。

2017年8月22日,寿光市蔬菜购销商董某以每斤8角的价格从孟某处收购大葱6万余斤,卖与寿光市蔬菜经销户李某等四人,该四人将大葱剥皮、去叶加工后,分别卖给张某等六人。经寿光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测,张某等其中五人所购5万余斤大葱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为不合格。

寿光市圣城街道刘某、王某夫妇及寿光市田柳镇刘某等人又从李某处购买了涉案的大葱葱皮、葱叶,后喂给羊吃,结果造成121只羊死亡。经检测,刘某、王某等人喂羊的葱皮、葱叶和死亡的羊胃内容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

处罚措施案发后,孟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养羊户王某、刘某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8000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认为,该案被告人孟某在蔬菜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农药,并将蔬菜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受雇于被告人孟某,在蔬菜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农药,但未实际参与蔬菜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孟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孟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怎么罚?

案件回顾(有违法所得):湖北省谷城县个体工商户杜某因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被谷城县农业局认定违反了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并根据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其出具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措施2018年2月,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受理谷城县农业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允许执行以下处罚:1.没收农药“18%杀虫双”21瓶(1000克/瓶)、“40%水胺三唑磷”27瓶(300毫升/瓶)、“30%水花生克星”88袋(10克/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9.50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169.50元。

案件回顾(无违法所得):湖北省竹山县居民吴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农药产品敌敌畏、吡虫啉、甲氰菊酯、草甘膦、野老、阿维·甲氰等。竹山县农业局认定其违反了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并根据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其出具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措施2018年7月,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竹山县农业局递交的执行申请,同意其对吴某执行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农药;2.没收全部经营的农药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南方农村报记者包睿统筹董玉

新闻推荐

物华天宝财富传承 千年白鹅潭的居住新机遇

在云山珠水之畔,广府人向来“以水为财”,家宅基业多向水而居。滔滔珠江见证了广州的历史变迁,更是见证了广州从古到今的兴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