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产品被罚
增城区某食品生产公司生产的奶油经检验,标签未标示所强调成分“低糖”在成品中的含量和未正确标示能量的单位,不符合GB7718-2011和GB28050-2011标准要求;生产的果味酱经检验标签所标注的“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小于6mm”不符合GB7718-2011标准要求。经调查,该公司生产了上述批次奶油228盒,生产了上述批次果味酱44桶,部分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1377元。区食药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377元,2.罚款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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