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拦截警车 两男子阻碍执行职务被拘

增城日报 2018-09-06 01:56

本报讯 (记者黄丽萍 通讯员增公宣)近日,增城区交警部门在开展治理超载违法行动时,两名男子驾驶车辆拦截执法车,自称前段时间已经因为超载被处罚过几次了,希望交警不要对这次的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且反复纠缠执勤民警要求“放行”。结果这两人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行政拘留。

8月20日凌晨,增城区警方在辖区某治超点查获一辆重型货车涉嫌超载,为核实超载情况,民警驾驶警车引导该车前往增江街雁塔治超点作进一步处理。途中,当两车行驶至正果镇番丰村路段时,一轿车在毫无提示的情况下突然从对向车道驶至警车前方,对警车实施堵截,将警车截停后,该车马上倒车并追上重型货车将车辆拦停。

民警上前了解情况,此时,从轿车上下来两名男子,这两人自称是重型货车车主,以其名下车辆近期已多次被交警查处为由,要求民警将重型货车放行,民警严词拒绝并警告教育其配合交警执法工作,两名男子纠缠民警无果后开车离开。

案发后,增城区警方立即开展行动,于8月30日将嫌疑人陈某、何某抓获归案。经审理,两人均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对阻碍执行职务的陈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何某罚款200元的处罚。

普法专栏:

一、阻碍执行职务的认定

阻碍执行职务,是指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阻碍执行职务具有以下特征(即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阻碍的行为应当是未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3、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进行阻碍。

二、阻碍行为有哪些?

采取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无理纠缠、吵闹、谩骂、侮辱、围攻、拉扯等。

三、裁量标准是怎样的?

1、情节较轻的,处警告;

2、情节一般的,处罚款二百元;

3、情节严重的,根据案情,按三档处罚:处拘留五日,可并处二百元罚款;拘留七日,可并处二百至五百元罚款;拘留十日,可并处二百至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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