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强行带走孩子 妻子提起诉讼 法院: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晓丽 邓玉莲)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往往是夫妻双方争夺的焦点。若当事人一方在未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强行将孩子带走,另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天的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刘先生与陈女士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便育有一子。孩子出生后,因刘先生对陈女士关心甚少,两人争吵不断。在孩子十个月大时,刘先生不顾陈女士感受,强行将孩子带回老家给父母照顾。经妻子多次请求,刘先生才将孩子带回自己家中。2018年初,刘先生再次强行将孩子带回老家,双方矛盾升级。2018年2月,陈女士将丈夫诉至越秀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女士表示因孩子一直寄养在刘先生父母家,自己已多日未探视,难解相思之苦。刘先生则表示因陈女士患有抑郁症,夫妻矛盾不断,才将小孩送回老家由父母照顾。双方当事人对孩子抚养权争执不休。在经办法官不懈努力下,双方同意采取调解方式处理离婚以及孩子抚养问题,并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两人隔年轮流抚养,抚养费由直接抚养方支付,对方可行使每周探望一次的权利。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本案的争议点是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抚养权问题,即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父母双方享有哪些权利,又该履行哪些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的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即使夫妻之间由于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但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难以分割的,血浓于水,舐犊情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坚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丈夫甚至先后两次强行将孩子送回老家交由其父母照顾,导致妻子长时间不能见到孩子,不利于孩子与父母之间的感情交流,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关心爱护,在经办法官多次跟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同意将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隔年轮流抚养。这一举措有利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重要的是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对孩子的身心伤害,更能感受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爱。值得提醒的是,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应当理性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多实际考虑孩子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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