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镀厂老板被判罚 生态环境修复费342万余元
番禺区首宗对犯污染环境罪责任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
本报讯(记者樊芸通讯员杨淇茵)记者从区环保局获悉,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番禺区首宗对犯污染环境罪责任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石碁镇一无证电镀厂污染环境案)一审判决,被告夏某林、余某发被判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42.881万元,并承担应急处置费用1808元及损害评估鉴定费用10万元。
2017年3月1日,区环保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夏某林与余某发自2014年7月起租赁石碁镇一简易厂房经营电镀厂,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工人进行金属件电镀加工,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经管道排放到厂外的泥土地。环保执法人员对该电镀厂南界外水渠的电镀废水进行采样,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显示镍为3.0mg/L,镉为0.072mg/L,总铬为2.81mg/L,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样品中镍超标29倍、镉超标6.2倍、总铬超标4.6倍。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本次污染事件排放废水区域及其周边多个监测点的土壤存在重金属污染现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171.441-342.881万元。
余某发因涉案污染环境行为被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余某发犯污染环境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作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对本次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区人民检察院、区环保局依法支持起诉,案件于2018年6月22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18年8月1日判决。法院认定: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损害评估报告可信,对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诉请夏某林、余某发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42.881万元予以支持;此外,被告还应承担应急处置费用1808元及损害评估鉴定费用10万元。
环境公益诉讼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于提升生态文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保障和促进绿色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自2008年起,区人民检察院多次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追究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人相关民事责任。其中,时属番禺区辖内的东涌镇东某皮革染整厂水域污染损害赔偿一案系广东省第二例环境公益诉讼;2012年,区人民检察院诉番禺某某食品厂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是自国内PM2.5检测推行以来的首宗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当事人均被判决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作为番禺区对被认定犯污染环境罪的责任人首次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不仅承担刑事责任,还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将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在新《环境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番禺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的新突破,有利于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同时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本案告诫社会群众知法、守法,爱护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将面临巨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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