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被申请强制执行

增城日报 2018-08-09 12:32

2017年11月9日,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锦绣半山御景花园一小区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房间内有一间餐饮店,面积约100平方米,被检查时正在从事制售奶茶和凉粉的经营活动。经查,该餐饮店由周某某开办,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区食药监局遂对其立案查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处罚决定。

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周某某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也拒绝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其消极应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区食药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即原罚款50000元并加处罚款50000元,共计100000元,并依法于2018年7月30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闻推荐

传承红色文化 悦创美好末来 留守流动儿童暑假夏令营开营

留守流动儿童参加夏令营冒险岛游戏活动。本报讯(记者黄丽萍通讯员李桂芳文/摄)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广州市关...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