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违法运输水生 野生保护动物案件被查获
现场查获的大鲵。
本报讯 (记者李意稳 通讯员农丰)记者从区农业局获悉,增城渔政大队联手区公安分局福和森林公安派出所查获一起涉嫌违法运输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案件。
据了解,8月2日,增城渔政大队接到区公安分局福和森林公安派出所电话转报,称该所民警在新塘镇广深高速公路出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叶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上携带疑似娃娃鱼的活体动物,民警并将当事人叶某某带回了福和森林公安派出所协助调查。接报后,增城渔政大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达福和森林公安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运输的活体水生野生动物疑似为大鲵(娃娃鱼),共6条、重17.2公斤,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等。增城渔政大队依法进行立案调查,随后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该案查获的活体动物为大鲵,属国家二级保护两栖野生动物。
增城渔政大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叶某某上述行为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五条规定,增城渔政大队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增城渔政大队提醒全区广大市民群众,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同时,呼吁市民大众在生活中如果看到有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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