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拒不履行行政处罚被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增城日报 2018-08-03 13:00

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正果综合市场进行检查时查出一烧腊档的烧鸭中含有添加剂胭脂红(一种食品色素,国家禁止在肉制品中添加该添加剂)。经查,该档经营人为梁某某,系增城区正果镇人,自制烧鸭在其烧腊档内销售。食药监局决定对其立案查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行政处罚作出后,梁某某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也拒绝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其消极应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食药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即原罚款15000元并加处罚款15000元,共计30000元,并依法于2018年3月20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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