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家公司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 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被罚
2018年4月到6月,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塘地区的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初庄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夏埔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景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新塘镇综合开发公司、同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等六家市场的市场管理区域内均存在部分无证经营食品业户,数量少的有13家,数量最多的达64家。涉事公司(市场)承认上述无证经营食品经营业户是其市场负责管理的,部分食品经营者存在未经许可经营食品情况属实。作为市场开办和管理者,涉事公司(市场)未履行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义务,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区食药监局当即责令涉事公司(市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要求其落实整改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考虑到市场经营者流动性较大,存在一定客观性,涉事公司(市场)能积极配合查处其违法行为,且已及时改正,要求市场内无证经营者积极办证。区食药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公司(市场)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的行为,视其市场内未经许可经营商户的数量作出处罚决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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