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争吵后溺水身亡 判同饮者三人赔50万 法官指出,四种情形喝酒出事了酒友应担责

羊城晚报 2018-07-12 11:51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娅

朋友聚会来一杯,谈生意来一杯,世界杯期间更值得来一杯!但无论是劝酒、饮酒还是请客喝酒,都应把握好尺度。记者昨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了解到,白云区一男子酒后溺水死亡,一同赴宴的三人共被判决要赔偿50.9万元。

法官说法

四种情形酒友担责

●强迫性劝酒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酒后驾车未劝阻,以致发生损害

悲剧:

晚餐饮酒后被发现溺水身亡

小胡(化名)是一名酒品销售员,荣某是一家商品批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唐某是该公司的业务推销员。由于小胡与杨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于是唐某在2015年6月17日下午驾车带着两人一起前往荣某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的公司查看酒品,并由荣某招待在该公司用晚餐。

晚餐期间,四人饮用了红酒和洋酒,后因喝酒问题,荣某与小胡发生争执,小胡不慎将手臂划伤,并跑到楼下,其余三人陆续下楼寻找小胡未果后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接着寻找小胡,但没有发现小胡的身影。19日早上,该公司附近的池塘中小胡的尸体被发现。

当年7月2日,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小胡胸腔积液及胃内容均检出乙醇,其含量分别达703.1毫克/100毫升、1531.0毫克/100毫升。7月5日,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认为死者小胡系溺水死亡。

争议:

这是意外死亡谁应该担责?

好好地出去吃一顿饭,怎么就把命弄没了?惊闻噩耗,小胡的父母悲痛欲绝,难以接受,起诉到法院要求当天在场饮酒的3人承担责任。

小胡的父母认为,三名被告邀请小胡前往该公司参观、洽谈业务,应尽审慎注意义务。却在酒席间与小胡发生争执,导致小胡受伤,后追赶行为及施救不力导致小胡溺水身亡,故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失共计95.2万元。

被告荣某没有到庭陈述意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唐某、杨某辩称,小胡的死亡是意外事件,而非责任事故,自身已尽救助义务,并且小胡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喝酒行为不存在危险性,故原告要求承担主要责任于法无据。

法院:

属过错责任要按责分配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第一,小胡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小胡死前曾大量饮酒,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以及周围事物、环境的认知能力会减弱,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自身责任,且小胡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溺亡,其自身的过错是导致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

第二,荣某应对小胡的溺亡承担一定的责任。荣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餐饮的邀请者、提供者,熟知周围环境,与小胡发生争执后未及时跟随给予必要的扶助和照顾,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过错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唐某、杨某应在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唐某、杨某与小胡一同前往该公司饮酒,具有安全护送的义务,其在明知小胡醉酒的情况下,仍目睹小胡下楼未给予必要的扶助和照顾,未尽到必要的照顾和护送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3人共赔偿50.99万元。其中,被告荣某赔偿原告损失共25.49万元;被告唐某、杨某分别赔偿原告损失12.7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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