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农业公司遭投资方伪造签名易主 天河区质监局以涉及股权纠纷为由拒绝撤销变更,市工商局介入调查

南方农村报 2018-07-04 17:10

南方农村报记者李能忠

农业公司存在股权纷争,有人却趁机伪造签名到工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工商部门是否需要撤销变更并承担责任?近日,广东菜蓝子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引起纠纷,原法人代表易女士认为广州市天河区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在明知签名伪造的情况下,仍然拒绝撤销法人和股权变更登记,违反了工商法律法规。对此,广州市工商局介入调查。

案情:引入投资方丢了公司

广东菜蓝子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菜蓝子公司)2016年8月在广州先烈东路135号成立的一家农业类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并经营农副产品批发等多项业务,公司原法人代表为易女士。

2018年初,因业务发展需要,易女士决定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引入了新的投资方。不料,在双方尚未谈妥的情况下,4月8日,易女士前往天河区政务中心查询公司的股权变更相关事宜,发现莫某、欧某等人假冒自己的签名,签订了两份《菜蓝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事宜。

随后,易女士多次向天河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登记处(下称天河政务中心)、天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下称天河质监局)反映情况,要求暂停办理新股权转让变更手续,并撤销非本人签名变更的股权和法人代表,但是遭到拒绝。

据了解,4月12日,天河政务中心要求当事人对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再作处理;4月16日,易女士委托广东天鉴司法鉴定所对签名进行司法鉴定,结果显示,相关签名系伪造。但在4月16日下午,天河政务中心却并未履行当时的承诺,而是表示要由工商部门自己重新作一次鉴定。

于是,4月24日,天河区质监局沙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案涉的《菜蓝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上“易女士”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记者从《鉴定意见书》看到,鉴定结论为不是易女士本人所写。

“本来想引入投资方,不料却连公司都丢了。”易女士说,事情发生后,自己曾多次到天河区工商部门进行信访反映问题,希望在股权变更未明朗情况下撤销工商网站上未正常申报通过的新法人登记的记录,却一直得不到解决,“现在广州正大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但是我们企业权益却得不到保护”。

说法:市工商局责成重新处理

针对易女士信访的问题,天河区质监局6月4日回复称,“经核查,您与莫某、欧某等人之间存在股权纠纷,在我局对该事项调查期间,欧某和莫某2018年5月11日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由于起诉内容与您向我局申诉内容相同,司法判决结果影响申诉事项的处理,我局决定待该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根据法院判决情况处理菜蓝子公司的变更登记”。

6月20日,广州市工商局书面回复记者提问时称,“天河区质监局经形式审查,认为菜蓝子公司的申请符合《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予以核准。”并称股东之间存在股权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将对有关变更登记是否需撤销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将在民事诉讼结果出来后作相应处理。“根据登记监管原则,菜蓝子公司因在天河区质监局进行商事登记,应由天河区质监局负责处理”。

但是,记者看到,广州市工商局6月27日发出的《关于信访复查事项的处理意见》却表示,“经查,你向天河质监局反映的事项,属于反映他人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举报行为,不属于信访事项……我局已责成该局重新处理你来函反映的菜蓝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事宜”。

对此,广东蒿芃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尚英认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但是,即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该工商登记行为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履行了形式审查的义务,在确有证据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工商登记行为所依据的材料是虚假或错误时,也应确认违法。

陈尚英认为,在本案中,如易女士利害关系人认为股权变更登记是因他人提供虚假文件导致工商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登记,并且能够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情况下,可以申请工商行政机构予以纠正或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工商行政机构作出纠正。如果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但互不构成审判前提的可以分别独立进行。

新闻推荐

火锅店烟管“开口子” 暗排废气被停业整改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赵方圆、杜娟通讯员穗环宣)近日,中央环保督查组接到居民投诉称,天河北路洪翔大厦一楼的陈记顺和酒家油...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