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本区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增强城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要求,参照《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粤府办〔2011〕91号)、《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穗府办〔2012〕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城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增城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区政府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区内或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不向企业或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出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8家,其中,区长质量奖不超过3家,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5家。以上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区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府办、区发改金融局、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新塘海关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新塘商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审定。
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自审定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审定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和处理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布。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拟(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三)向社会公开招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组建独立的评审专家组;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八条 材料评审、现场考评等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组按规定进行。
第九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区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申报企业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三)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区内、区外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中,企业或盈利性组织,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近3年居区内同行业前列;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区内行业前列,并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商会推荐;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税收、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区的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
(二)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取得相关证照;
(三)近3年内有较大及以上级别质量、安全、卫生、环境、火灾、交通及其他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违法纪录;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的产品、工程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并给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五)参加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
(六)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再申报增城区区长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届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公布评审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要求。
(二)申报。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秘书处。(申报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三)材料初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申报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定标准和其他评审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一般不超过20家)。(材料初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现场考评。
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材料评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综合评估。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考评报告并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现场考评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公示结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四条 由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向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6万元。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相应奖励经费由区政府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奖励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评审经费在质量强区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奖励金,主要用于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对质量管理成绩显著的个人的奖励额度不高于总奖励金的50%。
第十八条 区长质量奖的证书、奖牌有效期为六年。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间隔三届(六年)后,方可再次申报。再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授予证书、奖牌,不发放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六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的提升。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按照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推广计划,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及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及提名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终身不得参加区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请评审委员会报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及提名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曝光。该企业或组织此后连续两届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不稳定,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严重违反环保法规的;
(三)因产品、服务、工程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七)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和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六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区长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本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增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增府办〔2012〕44号)自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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