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污染环境被判赔477万元
近日,广州市中院召开以“司法保障环境治理,共建共享美丽广州”为主题的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广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去年以来,广州中院共受理环境资源诉讼案件515件。
其中,非法养猪污染环境被判巨额赔偿成为典型的案例之一。张某与番禺区某经济合作社签订《承包土地合同》,承包150亩土地并登记设立了某农场。该农场经营期间,张某非法搭建了猪场棚舍。2011年,张某在未经经济合作社同意的情况下将农场养猪部出租给余某、梁某合伙经营。
余某、梁某在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及相关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养猪,经相关环境监测站得出的监测报告证实,该非法养猪行为对涉案土地、水资源、大气等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损害,故村民委员会诉请张某、余某、梁某赔偿涉案土地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及造成的环境经济损失。经相关鉴定机构评估,因非法养猪产生的污染物所造成的环境经济损失及土地恢复原状费用,共计477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余某、梁某应赔偿村民委员会土地恢复原状费用35万余元和环境经济损失441万余元,张某应就上述土地恢复原状费用与余某、梁某一起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中院于2017年9月二审维持原判。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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