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教育局原党委副书记刘某某受贿近千万获刑8年

羊城晚报 2018-05-16 02:12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增城区教育局原党委副书记刘某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某受贿财物共计851.3万元、100万港元、11万美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任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席、广州东部国际商务城管委会主任及党委书记;2011年9月,刘某某任增城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广州东部国际商务城管委会主任,同年10月任增城区广播电视大学校长,增城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2004年至2011年间,刘某某利用担任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镇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主管新塘镇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新塘镇征地拆迁、市政工程、垃圾运输、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等业务招投标、发包过程中,为行贿人钟某、廖某、罗某、朱某、尹某等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多名行贿人贿送的财物共计851.3万元、100万港元、11万美元,其间除退回行贿人10万美元、20万港元外,其余款项均由刘某某自行支配、使用。

2015年5月15日,在接受广州市纪委调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主动交代了其收受他人贿送财物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刘某某的家属代刘某某共退缴9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退清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刘某某及辩护人所提意见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采纳。根据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退缴的9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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