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言堂 赔偿性公益诉讼首获胜诉,具有示范意义
■冯海宁
近日,由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三宗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获胜诉,判令三案合共8名被告共须支付赔偿金167480元。据悉,赔偿金暂由法院托管,等待受损消费者提出诉讼。这是全国首次法院支持赔偿性公益诉讼,向非特定消费者赔偿。
自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省级以上消协公益诉讼权以来,多省消协已经提起多起消费公益诉讼,但赔偿性公益诉讼获得支持还是头一遭。所谓赔偿性,指的是生产销售假盐的违法者,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之外,还要面临赔偿性惩罚,这进一步提高了违法成本,对于潜在违法者增强了震慑力。多种惩罚手段并举,让违法者付出更高代价,我们的“舌尖上的安全”才有保障。
同时,对消费者尤其是假盐案的受害者来说,法院支持赔偿性公益诉讼后,则有希望拿到赔偿金。售假者无论是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还是以非碘盐冒充碘盐,都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一定伤害,受影响的消费者获得一定赔偿也是应有之义。
不过,法院支持赔偿性公益诉讼后,有没有受损消费者提出诉讼,或者会有多少消费者申请赔偿,是一个未知数。一者,这些假盐案的假盐销售时间大概在2014年,不排除有的受损消费者如今遗忘;二者,有的人病情复杂,未必会想到是假盐所致;三者,受损消费者是否还保留相关证据,也是个问题。
同时,考虑到消委会并不是真正的权益受损主体,赔偿金权属不在消委会,所以这笔赔偿金将先由法院进行托管,待相关受损的消费者的诉讼时效到期后,如无人主张权益,再由法院向国库缴纳。而在这一期限内,凡是该三宗案件的关联受损者,均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获得赔偿。
退一步讲,即便最后没有受损消费者申请赔偿,这一案例也有多种进步意义。“赔偿性公益诉讼”是我国司法实践探索的成果,不仅丰富了消委会在公益诉讼层面的维权手段,而且对于赔偿性诉讼也起到示范性作用。当然,赔偿性公益诉讼要想得到推广,还需要有关方面提供相关法律支持,比如在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对公益诉讼的赔偿诉求进行明确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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