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条例》10月起施行,将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 路边咪表泊位将恢复收费
羊城晚报记者 罗仕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条例》全文,根据《条例》,届时广州停车收费将发生一系列变化,包括将恢复路边临时泊位收费,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等。
临时泊位实行阶梯式收费
2017年4月起,广州中心城区城市道路5295个咪表泊位暂停经营和收费。在不少市民拍手叫好的同时,这些泊位也出现了小车长时间霸占车位的现象,导致城市道路公共资源被无序占用。
《条例》恢复了路边临时泊位收费,规定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制定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经法定程序征求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条例》同时规定,禁止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立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月保车位,或者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向固定对象出租;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未议价住宅停车场不得提价
2015年广州市放开住宅停车费,改由市场决定,此后广州市不少小区住宅停车费明显上涨。对于这一乱象,《条例》也做出了规范。《条例》规定,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条例》强调,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未依法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此外,《条例》还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为缓解停车位紧张的问题,《条例》明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收集到的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条例》还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并规定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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