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明年起获补偿保险 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惠州日报 2017-07-27 01:38

本报讯 (记者张 斐)由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保监局联合制定的 《关于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稿明确,将对在广东省范围内接种第一类和已购买基础保险的第二类疫苗所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进行相关补偿。据悉,该方案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意见稿明确,政府和国内疫苗生产企业、进口疫苗代理企业(下称“疫苗企业”)共同投保基础保险。鼓励受种者及监护人(下称“受种方”)、接种单位等投保补充保险。

意见稿还明确了基础保险的补偿范围,预防接种后72小时内发生的死亡案例,临床无法排除与疫苗相关且受种方同意尸体解剖以明确死因的,给予3万元人道主义救助。若明确死因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案例予以后续补偿。

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案例,将按照《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和《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补偿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执行,以保险合同确定的补偿限额为准,原则上不低于现行同类型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金额。

经调查诊断或鉴定后,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案例,按照与预防接种因果关系的关联强度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偿。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偶合症、心因性反应以及接种事故不属于基础保险补偿范围。

补充保险的补偿范围,以各方签订的补充保险合同具体内容为准,除对基础保险范围以内提供更高水平保险保障外,对基础保险保障范围以外如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偶合症以及接种事故等,由补充保险予以补偿。

根据意见稿,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由县级及以上疾控中心组织进行,实行分级负责制。

据悉,2018年1月1日起接种已购买本保险的疫苗所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适用本方案。接种日期在2005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尚未处理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其申请、调查诊断、鉴定等按本方案执行,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省级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疫苗企业承担。未参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的第二类疫苗,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按《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试行)》及《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执行。

温馨提示

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件请发至电子邮箱:wstjkc@126.com;

信函请寄至: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疾控处(邮编:510060)。(张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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