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施行 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门槛
本报讯为更好适应新业态经济发展要求,广东省自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全面取消取消外省户籍和广东省跨市流动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年限等限制条件,为灵活就业人员大开参保方便之门。
《办法》共十五条,从适用对象、参保地、申报缴费机构、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养老保险待遇等多个方面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进行了规范,首次清晰界定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年龄问题,并针对广东省个别地市社保费征收方式不同,明确了不同地区受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申请的机构。此外,还整理归集了账户建立、缴费基数比例、待遇申领等各项现行政策,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极大提升了新业态从业人员、港澳台居民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便利性。
据了解,《办法》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参保地税务机关提出参保缴费申请,按规定申报缴费,其月缴费工资基数在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选择。目前,韶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20268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924元/月,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此次政策的颁布不仅能够提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便利,更是与人社部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等政策不谋而合。据统计,截至今年4月底,韶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达12万人,是建设韶关的重要力量。解决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维护好其合法权益,是促进新业态灵活就业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韶关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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