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外借风险高
金融业蓬勃发展,新产品层出不穷,新骗术不断升级——这是什么?能买什么?该怎么办?诸多问题困扰着金融消费者,他们情不自禁地高呼“给我一双慧眼吧!”诚然,越是纷繁复杂的世界越需要提升辨析力。基于此,南都财经新闻部联袂广东银保监局、广东银行同业公会、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及广东正和消保中心联合制作,将长期开设“金融消费者教育”栏目,旨在为金融消费者搭建一个跟着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业内专家深入学习的平台。我们将通过剖析典型案例、一问一答释疑解惑等多种形式,助您每次金融消费都清楚、明白、有底气。更多的咨询和投诉请联系邮箱:ndfi2019@163.com。
近日,因老刘不幸查出慢性肾功能衰竭,老刘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赔。原来多年前老刘把医保卡借给了同村的老王使用,而老王已经因为尿毒症而去世。有关机构提醒称,医保卡的医疗记录是保险公司在核保或核赔时的重要参考资料,外借后可能带来拒保拒赔的隐患,同时亦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请保管好自己的医保卡,切勿将医保卡随意外借。
因医保卡外借被拒赔
老刘近期不幸因慢性肾功能衰竭住院,老刘家属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机构在审核理赔时,却发现医保卡记录显示,老刘在1年前诊断出肾病综合征、高血压等病史,但是老刘在投保时均未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等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作出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本次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决定。
综上,保险公司根据有关法规作出拒赔的决定。老刘对保险公司的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原来,老刘曾在多年前把医保卡借给同村人老王使用,病史亦为老王的病史,老王因患有尿毒症已身故。保险公司告知老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保卡转借属于违法行为,故保险公司最终维持原处理决定。
医保卡外借涉及法律及信用问题
事实上,医保卡的医疗记录是保险公司在核保或核赔时的重要参考资料。因此,一旦医保卡外借后,借卡人体检、看病记录最终都会归到自己的名下,在购买商业保险或理赔时,可能出现被拒保或拒赔的严重后果。
更为重要的是,医保卡转借属于违法行为,涉及法律问题及个人信用问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规定: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的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防止和打击各种骗保行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推动社会保险诚信制度建设,规范参保缴费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醒:医保本质上属于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本人。医保卡转借他人使用属于违法行为,可能涉嫌欺诈骗保,即骗取国家的医疗保障金。因医保卡转借他人而导致的损失需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采写:南都记者 周亮 许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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