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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载朋友 发生车祸是否担责? 广东首例“好意同乘”案二审开庭

南方日报 2021-05-19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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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庭审直播

南方日报讯(记者/尚黎阳通讯员/张远平陈明蔚)开车搭载朋友,发生车祸后,车主是否要担责?5月18日,广东首例“好意同乘”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这也是广东法院“民法典百场庭审直播”的第一场,南方+客户端进行全程直播。

2019年12月1日凌晨,梁某驾驶车辆无偿搭乘戚某,行驶中撞到路中的石块,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灯柱,发生交通事故,戚某受伤造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戚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及从化区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梁某驾驶车辆搭乘原告戚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搭乘,且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重大过失或故意,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戚某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过错,公路管养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未尽到相应管理和保障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令梁某承担50%的责任,从化区公路管养中心承担20%的责任,戚某自负3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戚某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接受他人“无偿”搭乘请求或主动邀请他人“无偿”乘坐自己车辆的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庭审当天,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就梁某是否属于好意同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争议焦点问题展开了近1个小时的辩论。此案将择期宣判。

本月内,广东法院共有9场民法典实施案件庭审直播,案件涉及交通事故、虚假广告宣传、公园游乐设施管理者责任、返还占用车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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