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今日广东> 正文

广东消委会发布消费提示: 美容健身服务陷阱多!

潮州日报 2021-05-09 11:20

近年来,美容健身服务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和难点,并且呈现增长快、金额大、涉及人数多、调解难度大等特点。2021年一季度,广东消委会系统共受理美容健身服务行业投诉共4584件。虚假宣传、预付式消费、随意定价等是该领域的投诉重点。

1.虚假宣传,低价体验变高额消费。商家在宣传单上宣称是低价或免费体验项目,在体验过程中以消费者情况特殊为由(如在美容服务中称消费者皮肤需要补水、调理、祛痘、美白、嫩肤等),多人、多次向消费者推销各类服务卡或直接给消费者使用各类产品,在体验后收取高额费用。消费者如果拒绝,就有可能会遇到威胁恐吓或被拖住不能离开门店的情况,最终导致消费者只能“被消费”,商家原来宣称的免费或低价体验变成了高额消费。

2.隐瞒真实情况,诱骗进行消费贷。面对商家推荐的高价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大多以消费不起或者现金不够等理由推托。商家则抓紧时机推荐网贷公司,并刻意隐瞒消费贷真相,告诉消费者是分期付款、预存优惠等,有的甚至拿着消费者的手机和身份证直接操作,消费者在不明不白中被办理了贷款,以致要承担高额的利息和手续费。

3.倒闭跑路频频发生,消费维权困难重重。近年来美容健身类商家倒闭情况时有发生,部分经营者是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部分则是利用预付式消费模式进行变相融资、集资、诈骗,在收取巨额预付资金后恶意携款逃逸,导致消费者无法享有消费权利,还要继续偿还贷款,蒙受双重损失。有些经营者虽然将客户转到其他门店,或将顾客转给新的承租者,但新的经营者拒绝兑现原有的优惠承诺,或者限制使用本店的部分服务项目,使消费者的利益仍然遭受损失。

4.怠于履行告知义务,霸王条款呈常态。经营者提供格式合同时,未依法对合同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说明提醒,甚至单方设置“只能转让不能退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卡使用年限至?年止”等侵害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因工作调动或身体原因要求对方退款时便会遭到各种刁难。

为帮助消费者规避消费风险,引导正确安全消费,广东省消委会特别作出以下提示:

1.多比较,慎选择。消费者要了解企业或经营店的经营规模、市场口碑和社会信誉。办卡前,最好亲身体验下真实服务,满意才办理。对于规模小的美容美发店、健身场所,还有新开张的企业,不要选择预付消费项目,提防因经营不善而转手和倒闭跑路的风险。

2.量力而行,理性办卡。要从自己的实际需要出发,理性综合评估自己的消费能力,不贪图便宜,不为诱惑所动,不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不盲目消费,避免选择预付款数额多、时间过长的服务项目,避免因冲动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3.签订合同,细化约定。认真阅读店家订立的规则,主动要求店家明确预付性消费的使用产品、期限范围、使用对象、提货日期等重要条款,以及中途变更、退约等的违约责任,尤其要提防限制性条款。

4.保存证据,及时维权。在消费过程中,保留好服务细则、协议、发票、录音录像、购买的实物等相关证据,如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先主动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时及时向当地消委会、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据广东省消委会

■链接

美容服务遇纠纷消委会调解获退款

2021年1月22日,消费者叶小姐及其朋友到某美容店计划消费其在支付宝口碑上购买的“小气泡清洁”服务。到店后,叶小姐两人被店长及其员工引导作皮肤测试,测试结果分析称其皮肤状态不好,需进行皮肤修护。随后推出诸多优惠套餐,并称可以将原价4999元的优惠套餐降价1000元优惠给她们,但叶小姐表示拒绝。店长被多次拒接后,称让其先做个180元的优惠套餐试试效果。叶小姐同意,并支付了180元做一个皮肤管理项目。项目结束后,店长再次推销让其办理优惠卡。最终,叶小姐两人均购买了3999元的优惠套餐,费用分三期支付。次日,叶小姐两人考虑再三,与美容店沟通要求退卡退款。但该店以叶小姐所购买的优惠项目套盒已拆封并标注了叶小姐信息为由,拒绝退款。无奈叶小姐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接诉后,省消委会第一时间与美容店联系。美容店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在门店购买的是一个实物产品套盒。该产品在付款之后已写上消费者名字,无法二次销售给他人,所以不能退款。对此,省消委会提出质疑,美容店是否有在完全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征得消费者同意才拆封此美容产品套盒。经省消委会的问询督导,美容店工作人员同意跟消费者协商,在消费者不要套盒的情况下,扣除其一定违约金后退还剩余费用。最终,美容店扣除100元后将剩余费用返还消费者。

根据《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理应在消费者购买套餐前告知其购买套盒的情况,并在征求消费者意见后,方能处理消费者的商品。本案中,因双方各执一词,但双方也无法提供实质性证据,故协商调解。

消费者要求合同解除,但无法提供对方合同违约证据,故根据我国最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针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消费者同意承担一定的违约费用后,买卖双方合同解除,门店退还剩余费用。

新闻推荐

心理治疗将纳入医保支付

广东医保三大目录实现全省统一新快报讯记者黎秋玲报道近日,省医保局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基...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