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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代位求偿只限车损

南方都市报 2021-04-23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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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追尾的吴先生糟心不已。虽然现场交警亦判定后方车辆全责,但全责方却只买了交强险,双方并未就赔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在找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时,吴先生却被告知“有车损险,车辆损失可进行代位求偿,但人伤损失,按规定无法进行代位求偿”。

什么是“代位求偿”?怎样才能满足“代位求偿”的条件?为何人伤损失不能代位求偿?

案例:

车损可以代位求偿,人伤不可?

吴先生所驾驶的车辆,被后方车辆直接追尾,并造成吴先生的车辆后部受损严重及车上人员受伤。

事实上,后方车辆因未能保持安全行驶间距而造成了直接追尾。现场交警亦判定后方车辆全责。然而,全责方只购买交强险,并未购买任何商业险。吴先生为此现场与对方争执,要求对方赔偿车辆损失及人伤费用。后来,吴先生听说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由自己的保险公司先理赔自己的损失,后再由承保公司向对方保险公司进行追偿,吴先生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告知吴先生,车辆损失可进行代位求偿,但人伤损失,按规定无法进行代位求偿。

吴先生对此很不解,致电95519客服热线进行咨询。

“代位求偿”的五个条件

代位求偿是保险人享有的权利。发生事故后,客户无法顺利得到第三方赔偿的情况下,可以寻求保险公司协助向第三方索赔,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在代位求偿期间,消费者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追偿。

那么,何为“代位求偿”呢?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七条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值得关注的是,要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需要满足以下五个必备条件。一是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二是事故责任明确,致害方负有赔偿责任;三是被保险人未从致害人处得到赔偿或得到的赔偿不足(保险人赔偿时候只能赔付不足且合理的部分);四是被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前或申请之后不以任何形式私自放弃对致害方的赔付;五是申请代位求偿后需将向致害方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求偿的运用范围,仅限于车辆损失,且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上限。如果有人身伤亡的情况,人身伤亡部分是无法使用代位求偿的。

险企提醒:保险公司进一步提醒各位车主,车险综合改革后,车辆保费计算会追溯车辆近三年的出险记录,但整体的车辆保费相对下降很多,保障范围更广,大家在投保时需确认清楚所投保的险种保障方案,确认保障范围,以免车辆遇到意外事故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保险公司也提醒各位车主要真正做到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在自身车辆保障齐全、车辆受到第三方损坏、明确事故责任情况下,可向全责方进行索赔;如全责方拒绝赔偿的情况下,可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转让索赔权,以免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采写:南都记者 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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