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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诽谤 该如何保护名誉权?

增城日报 2021-04-01 11:04

造谣诽谤带来的影响波及范围广、影响大,让当事人深受其害。当谣言和中伤发生在自己身上,您会怎样处理呢?

【案情还原】

村民陈某因与张某不和,将《一个披着羊皮的狼》的书面材料张贴在村委会以及其他村民楼房的墙上,供全村村民观看。其内容主要描述张某与村中妇女存在私情的不实情况,短短几天,该事件在全村人人皆知,很多村民致电张某询问该事。张某还经常遭遇到路人指点与背后议论。张某因此吃不安、睡不好,饱受折磨。最后,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

【律师释法】

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赖智健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民法典所确立的救济方式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若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财产损害,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以张贴大字报的形式,在张某的居住地以及附近生活圈散播不实信息,属于典型的诽谤行为,严重降低了社会对张某品行的评价,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陈某的言论一经法院查实,若属虚假,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令陈某向张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在村的各个入口墙上张贴检讨书5天,为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赖律师提醒广大街坊,特别是农村的朋友,不要沉浸于过去“大字报乱贴、张口就来”的落后习俗、习惯。表达诉求要实事求是,并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否则造成他人名誉权受损,最终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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