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加强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承诺不实者或被处以行政处罚
南方日报讯(记者/陈伊纯通讯员/粤司宣)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范围是什么?证明事项有哪些表现形式?推行过程中有哪些具体注意事项?如何开展信息核查?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各地各部门在推行工作中反映的重点问题、疑难问题、普遍性问题等进行梳理,阐明有关工作原则和具体要求。
《意见》共20条,重点明确了证明事项清单的公布要求、不纳入推行范围的情形、办事流程的更新要求等。
具体来看,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纳入推行范围;国务院部门此前设定的证明事项暂不纳入广东省推行范围;除国家已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决定权在国务院部门的行政事项对应的证明事项,不纳入广东省推行范围;广东省已实现电子关联或者免提交的证明事项,不再纳入推行范围。
在办事流程方面,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后,各单位应当按照粤办函〔2020〕334号文有关要求,根据不同行政事项的环节和特点,及时对线上、线下的办事指南、格式文书等进行调整和更新,并加强窗口一线、办事大厅等人员的指导和培训。
各单位也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的原则和要求,分类确定证明事项的核查办法;要按照广东省“数字政府”有关部署,依托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等。
《意见》指出,申请人如果承诺不实的,应按照国办发〔2020〕42号文有关要求,分别采取终止办理行政事项、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失信惩戒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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