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提高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一类地区每人每月最少1087元
南方日报讯(记者/关喜如意通讯员/莫冠婷韩浩霖陈新锐)3月11日,笔者从广东省民政厅获悉,《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于近日印发。
据了解,《标准》分四类地区制订广东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与去年相比,2021年以3.5%增幅提高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并保持在全国前列。其中,广州、深圳等一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1087元/人月,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类地区为967元/人月,惠州、江门(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不含所辖县)等三类地区为853元/人月,汕头、韶关等四类地区城镇为800元/人月、农村为551元/人月。
据省民政厅要求,各地在收到《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制订并公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
各地统一制订发布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不得低于城镇,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统一低保标准。各地要将完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确保城乡低保制度的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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