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期的“法币”侨批
民国成立后,银两和银元一直在我国并行使用。1914年民国政府虽然颁布了《国币条例》,正式确立了银元本位制度,但多年形成的银两制继续存在,这就给外国银行业及国内钱庄操纵金融以机会。外国银元不断进入我国,而国内的纯银则不断外流。民国政府于1928年6月决定废除银两制,实行银元本位制,政策推出后,便受到外国银行和银钱业的强烈反对。1933年3月,民国政府再次颁布《银本位铸造条例》,宣布自当年4月6日起,在全国实行废两改元,以后的银两交易不具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然而,由于帝国主义对我国白银的继续掠夺,使我国白银严重外流,动摇了民国政府的银本位基础,为了挽救这一危机,民国政府终于在1935年11月3日颁布《施行法币布告》,决定废除银本位,实行纸币本位。规定从11月4日起,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及稍后加入的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定货币(又称国币),自国币发行之日,禁止白银流通,白银收归国有。
当时国内军阀割据,法币政策推行并不一帆风顺,如广东的陈济棠政权就公开跟中央政府分庭抗礼,自行发行“广东法币”。实行国币政策后,华侨寄钱回家,便在批面上写“外寄国币XX元”,也有写“法币”“国票”等等。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华侨还是习惯写“寄大银XX元”,或批面虽写寄“国币”,实则仍分发“大银”。
(曾旭波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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