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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行为3月1日起单独入刑

深圳晚报 2021-03-24 12:00

深圳晚报讯(记者 高申现)记者昨日获悉,从3月1日起,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行为将被入刑,追究刑事责任。深晚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法律界相关人士。

2020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这样表述: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实上,警察相对于其他公务员存在工作内容、执法对象、危险程度等方面的特殊性。对暴力袭警入刑的必要性,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昶翔表示,在刑法中单设袭警罪的呼声由来已久。

他告诉记者,将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行为中抽离出来单独入刑,有利于人民警察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代表国家行使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等重要职责。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祖舜律师表示,对于袭警所涉犯罪行为此前定为妨害公务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犯罪行为单列且量刑幅度也增加了加重刑罚的条款,量刑幅度上最高可达七年有期徒刑。人民警察所行使的职权不同于其他国家执法人员,人民警察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司法机关也一直在加大对袭警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于2020年1月出台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而2020年1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定袭警罪的犯罪行为对保护人民警察执法甚至人身安全提供了更有力度的保护。

余律师强调,在实践中,对于普通抗拒警察执法的行为,不应一概以袭警罪论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也规定了相应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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